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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体彩6+1玩法规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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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(第55号)《彩票管理条例》等规定,制定本游戏规则。

  第二条 黑龙江“6+1”数字型玩法游戏(以下简称“6+1”玩法)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统一发行,黑龙江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所辖区域内承销。

  第三条“6+1”玩法游戏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发行,在黑龙江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设置的销售网点销售,定期开奖。实行自愿购买,凡购票者均被视为同意并遵守本规则。

  第四条 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或兑付奖金。

第二章 投注

  第五条 “6+1”玩法彩票是由6 位自然数号码加一个特别号码组成一注彩票,即: 6 位自然数号码为000000-999999共 100万个号码,特别号码为0-9 ,共10个自然数。特别号码放在6 位自然数号码后,与6 位自然数号码不形成排列或顺序关系。购买者从0—9共10个自然数中选择2—10个号码排列成多组7位号码的投注为复式投注。单张彩票复式最大投注数量限10000注。购买者可对其选定的结果进行多倍投注,投注倍数范围为2-99倍。

  第六条 “6+1”玩法彩票每注2元人民币。彩票不返还本金、不计利息。

第三章 奖级设定

  第七条 “6+1”玩法彩票设六个奖级,即特、一、二、三、四、五等奖。其中特、一、二等奖为浮动奖,三、四、五等奖为固定奖。

第四章 开奖及公告

  第八条 “6+1”玩法彩票每周两次开奖。

  第九条 在公证人员封存销售数据资料之后,并在其监督下通过摇奖机依次摇出一组6 位中奖号码和一个特别号码。如: 123456 + 0 ( 0为特别号码)为兑奖号码。

  第十条 开奖实况在指定媒体播出,并将开奖结果通知各销售终端,次日在约定报章刊登开奖结果及中奖情况。

第五章 中奖办法

  第十一条 所购彩票与开奖结果对照,以开奖结果123456+0(特别号码)为例,符合以下情况即为中奖。

  特等奖:彩票6位数号码与中奖号码排列相同且特别号码相同,如彩票123456+0。

  一等奖:彩票6位数号码与中奖号码排列相同,如彩票123456。

  二等奖:彩票号码中连续5位数号码与中奖号码相同位置的连续5 位数相同,如彩票12345□、□23456。

  三等奖:彩票号码中连续4位数号码与中奖号码相同位置的连续4 位数相同,如彩票1234□□、□2345□、□□3456。

  四等奖:彩票号码中连续3 位数号码与中奖号码相同位置的连续3 位数相同,如彩票123□□□、□234□□、□□345□、□□□456。

  五等奖:彩票号码中任意2位数号码与中奖号码的相同位置号码相同,如彩票12□□□□、1□3□□□、1□□4□□、1□□□5□、1□□□□6、□23□□□、□2□4□□、□2□□5□、□2□□□6、□□34□□、□□3□5□、□□ 3□□6、□□□45□、□□□4□6、□□□□56。

第六章 奖金分配与管理

  第十二条 调节基金包括按销售总额的1%提取部分、浮动奖奖金取整后的余额和逾期未退票的票款。调节基金专项用于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、调节浮动奖奖金以及设立特别奖。动用调节基金设立特别奖,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。

  第十三条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,纳入彩票公益金。

  第十四条 各级奖级奖金分配:特等奖奖金为总奖金减去固定奖总额后的80%。

  一等奖奖金为总奖金减去固定奖总额后的10%。

  二等奖奖金为总奖金减去固定奖总额后的10%。

  三等奖固定奖金为300元。

  四等奖固定奖金为20元。

  五等奖固定奖金为5元。

  第十五条 特、一、二等奖按照该奖级实际中奖注数平均分配该奖级奖金;计算每注奖金时,采取取整(以元为单位)的方法,取整后的余数纳入调节基金。

  第十六条 当期未中出的特、一、二等奖的奖金,全部滚存下一期特等奖奖池中。

  第十七条 每注彩票只兑付最高奖级奖金,不兼中兼得。

  第十八条 当特等奖奖池累积金额超过1500万元(含1500万元)时,特、一、二等奖奖金分配比例由总奖金减去固定奖总额后的80%、10%、10%,调整为总奖金减去固定奖总额后的20%、40%、40%。

  第十九条 特、一、二等奖按照该奖级实际中奖注数平均分配该奖级奖金。当上一奖级单注奖金低于(或等于)下一奖级单注奖金时,上一奖级单注奖金补足至下一奖级单注奖金的二倍。所需资金从调节基金中支付,若调节基金不足时,用彩票发行费垫支。

  第二十条 单注彩票中奖奖金封顶金额500万元,中奖后封顶超出部分转入下期特等奖奖池。

  第二十一条 单票中奖金额10万元以上者,持有效中奖彩票,凭本人身份证到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验票兑奖;单票中奖金额在2200元以上, 10万元( 含10万元) 以下者,到当地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验票兑奖;单票中奖金额在2200元 (含 2200元 )以下,到销售网点验票兑奖。奖金在1万元以上的,按国家税法规定应缴纳20%个人偶然所得税,由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或市体彩中心代扣代缴。

  第二十二条 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,持中奖彩票兑奖。逾期不兑奖的视为弃奖。

第七章 附则

  第二十三条 本游戏规则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。